國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提高住宅質量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72號)的精神,落實《國家康居示范工程實施大綱》(建住房[1998]98號)所確定的工作內容,指導國家康居示范工程的建設,提高住宅建設質量,推進住宅取決于業現代化,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申報國家康居示范工程(以下簡稱示范工程)的項目,應依照建設部住宅產業化促進中心(以下簡稱住宅中心)編制的《國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設技術要點》中的技術體系,并結合當地的住宅產業化現狀和發展計劃,制定切實可行的建設方案。
第三條 凡申報示范工程的項目,應根據《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建住房[1999]114號)實行住宅性能認定工作。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報國家康居示范工程時,應根據當地住宅市場的需求,對擬建住宅按照不同的性能等級(1A、2A、2A)進行申報。
第四條 申報的示范工程應具備一定的規模。大中城市住宅小區用規模不宜小于8公頃;小城市住宅小區用地規模不宜小于6公頃;小城鎮住宅小區用地規模不宜小于3公頃。住宅小區的建設應符合統一規劃、成片開發、綜合配套的要求。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申報示范工程的數量和質量進行嚴格把關。工程的定點應貫徹“少而精”和“擇優”的原則,但不宜集中在少數地區或城市。示工程應在2-3年內建設完成。
2015-3-12 15:36:55 瀏覽人次: 2366